林先生为自己经营的风景休闲庄购买了保险,然而当客人发生意外要求赔偿时,保险公司却没有及时来现场。等到林先生向死者家属赔偿完毕时,保险公司才表示:现在责任未明,你擅自赔偿,不关保险公司的事情。日前,武侯法院对这起保险纠纷案件进行宣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自己没有及时来现场,不产生免责后果,林先生的赔偿数额应该由保险公司全额“埋单”。
案例
称责任不明 保险公司拒赔
2006年12月23日,林先生在保险公司保险员的游说下,购买了“中小企业和工商业者保险”,投保了火灾险、电器损失险、基本责任险和附加食物中毒责任险共四项险种,并支付了4729.50元保险费。
两天后,消费者王某与朋友到林先生的休闲庄玩耍,下午5点左右,王某从二楼下至一楼时,从楼梯上滑倒摔伤,经120急救无效死亡。林先生为此向王某家属赔偿了30000元。随后,林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2007年1月30日,保险公司出具《理赔通知书》,称:“你于2006年12月25日报案,……虽然王某在你餐厅楼梯摔伤致死,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本次事件是因为你方的过失所造成。……我公司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我们提醒您,责任保险的赔偿必须建立在责任划分明确的前提下。在责任不明时,你不应该向客户支付任何赔偿金,否则可能造成自己的经济损失。”
看了这份通知后,气愤的林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公断
不来现场不免责 保险照旧全赔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该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限内,即2006年12月23日零时起至2007年12月22日24时止,当投保单位发生相关保险事故时,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理赔要求。王某死亡的事实得到了当地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及片区管委会的确认。对于该事故的发生,林先生显然存在过错责任,即在经营活动中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王某下楼梯时滑倒摔伤致死,遭受人身伤害。据此,林先生向死者家属赔偿30000元于法有据。
法院认为,根据《中小企业和工商业者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赔偿费限额50000元范围内予以赔付。林先生于2006年12月25日发生保险事故当日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理赔,保险公司未及时派人员到现场核查,导致林先生当日向死者家属赔偿的金额未得到保险公司确认,其责任在于保险公司方,不因此产生免责后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林先生支付保险赔偿费30000元。
陈畅 本报记者 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