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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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7 月 15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为善行提供制度环境

  □刘琴

  日前,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发展和改革研究院等单位在京联合发布了《企业公民蓝皮书:中国企业公民报告(2009)》,蓝皮书透露,逾1000万家的中国企业中,有过捐赠记录的尚未达10万家,即中国99%的企业没有履行慈善义务。是什么阻住了企业家迈向慈善之路?无疑,现代慈善制度的缺失是其中重要一项。

  慈善作为“第三次分配”,是市场经济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对有形或无形社会资源的一种合理、有效的重新配置和开发。这种慈善机制,正可在中国发挥济贫济弱、缓解矛盾的效应。这在西方早已有着一套复杂的管理体制、程序和管理标准的现代慈善,在中国,却更多地停留于传统意义的好人好事层面,全国一直没有一部总的慈善事业大法,一直到2008年,民政部才草拟完成慈善法草案框架稿。

  按照2008年以前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过部分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就意味着,企业捐赠越多,纳税就越多。直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才调整为企业免税12%,个人免税30%,但这种优惠仍是有条件的——必须投向政府认可的公益组织。

  同时,当前的社会意识和文化氛围仍习惯以“道德”来拷问企业家行善的动机。其实,如同对志愿者一样,重要的是看他做了什么,而不是讨论他为什么做 。但刁诡的是,很多企业家似乎也习惯了这种拷问,常常公开表白自己捐赠目的在“名”不在“利”。其实,捐不捐,为何捐,捐多少,捐什么,如何捐,都是捐赠者个人的事情。有媒体报道,某企业家诉苦,说不喜欢像被征税一样被派捐钱,而且钱捐了后,用到何处,给谁用,捐赠人完全没有“话语权”。这样的捐赠中,一种重要的慈善文化元素荡然无存,一个最能激发自我赏识的行为却完全变成了指派的义务,捐赠者内心的失落可想而知。 

  “5·12”汶川大地震提升了全民慈善热情,2008年一年的社会捐赠总额超过了过去十年的总和,这其中企业家功不可没。如何让在特殊背景下所激发的全社会的慈善热情转化为一种不竭的内在动力?制度是个体经济行为的外在约束变量,要使我国慈善事业纳入系统化、规范化,可持续的轨道,必须提供一种制度环境,以呵护慈善在企业成为一种大众行为,并成为一种对经济进行推动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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