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赵子君) 日前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印发的《成都市营利性民办学校合规经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活动应遵守的监管规则和有关要求进行告知。
根据《指南》,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项目要符合《四川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关于收费管理的规定。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收费使用法定票据,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费。(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按月或按学期收伙食费,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学期自愿缴纳,与学费、住宿费分开收取,据实结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学校应依法依规建立退费制度,并在入学协议载明核心条款。学校因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招生简章,进行虚假招生宣传、违规招生等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全额退还学生所缴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