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全省统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明确与此相衔接的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具体执行标准。
同时满足三项条件
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通知》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建造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通知》指出,各市(州)此前依规确定的条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是否继续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抄报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税务局。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通知》施行之前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宜,按《通知》执行。
土地增值税政策不变
符合条件可享受免征
《通知》还提到了土地增值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优惠对象为普通住宅,那么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税收优惠政策如何执行?
据悉,2024年1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需要继续执行土地增值税免征优惠,并授权省级政府明确政策具体执行标准。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相较以往,四川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没有变化。取消普通住宅标准之前,符合标准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取消普通住宅标准之后,《通知》明确的三项免税条件与四川省原普通住宅标准完全一致,对有关市(州)此前依规确定的条件与《通知》不一致的,授权市(州)人民政府确定是否继续执行,保持了四川省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负稳定。
比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某住宅小区,该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于其中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且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的住宅,如增值额未超过开发成本费用20%的,在以前年度可免征土地增值税,在《通知》出台后,可继续享受免征政策。
此外,按照国家规定,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不能享受前述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针对网友关注的“公寓是否受政策影响”问题,省税务局有关负责人回应称,如果公寓的性质是商业而非住宅(例如许多40年产权的公寓),就不在本次新政覆盖范围内;如果公寓的性质是住宅(例如有一些70年产权的公寓),则参考政策明确的三个条件,如果符合条件就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新政有何影响?
不会增加购房者负担
那么,新政对居民购房和房地产企业是否会有影响?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前后政策标准完全一致,不会影响房地产企业依规享受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以此稳定房地产企业税负。
“由于普通居民购、卖住房不涉及缴纳土地增值税,这种调整是针对房地产开发商在适用优惠政策上提供依据,不会增加购房者的负担。”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此外,《公告》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均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减按1.5%、2%的税率征收契税。
“我们也一直按照这个标准在执行。”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契税新政减轻了购房负担,增强了居民购房支付能力。2025年一季度四川累计新增减征契税12.28亿元,惠及近8万户购房家庭。
在个人出售住房增值税方面,四川省继续执行“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政策。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杨升涛
综合川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