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自建房改建、扩建,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房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共有部分的使用和修缮、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检测仪器设备、办公场地和注册资金,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自建房安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在今年3月就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加快构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
《通知》提出,坚持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产权人和使用人加强房屋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用途。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导致安全事故的,以及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经营性自建房改建、扩建,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违规加层加盖等行为。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的装饰装修管理,经营性自建房装饰装修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装修房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据成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和国有、集体所有房屋的所有权行使人,可以与房屋实际使用人约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承担下列使用安全责任: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安全鉴定;白蚁防治;加固、改造;危险治理;其他保障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的必要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房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共有部分的使用和修缮、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发现自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那么,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应该有哪些流程呢?据成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相关规定,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检测仪器设备、办公场地和注册资金,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当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房屋使用安全状况的认定依据。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袁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