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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委托家委会等代收费用
学校根据相关教育收费政策规定,按实代收取校服费,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校服选购组织或校服供货企业代收取校服费。代收校服费由学校全部划转校服供货企业,不得计入学校收入或截留、挪用,严禁学校及其相关人员从中谋利。
有条件的区(市)县,可由地方政府向中小学生无偿配发校服,并优先配发给农村地区中小学生。对低保家庭子女、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儿童、特困供养人群、孤儿等特困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减免校服费用,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学校要建立减免学生校服费用的管理制度,按程序确定减免校服费用的学生名单,据实减免。
不得向“黑名单”企业采购
对于校服供货企业,原则上“一次采购服务期限不超过三年、采购合同一年一签”。
教育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建立本地校服供货企业“红榜”和“黑名单”制度。根据有关部门、学校等单位反馈的情况,对诚实守信、质量优良、信誉良好、满意度高、售后服务优的校服供货企业纳入“红榜”并公开发布,供学校、学生及家长选购校服时优先选择。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结果,将连续两年抽检强制性标准不合格的校服供货企业列入“黑名单”,三年内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不得向其采购校服。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赵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