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步成为社会共识,酒驾醉驾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系统总结醉驾入刑以来的执法司法经验,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严格规范、依法办理醉驾案件,“两高两部”经深入调查研究,联合制定了《意见》。
《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以贯之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意见》规定了因酒驾、醉驾曾受过处罚等十五种从重情节,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对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危险性大以及主观恶性深等情形的,从重处理;对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意见》明确,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意见》建立健全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酒驾醉驾治理体系,有利于更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意见》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应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采取多种方式强化综合治理、诉源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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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相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调整增加醉驾校车、“毒驾”“药驾”等7项从重处理情形
为准确理解《意见》内容,记者采访了“两高两部”相关部门负责人。
问:《意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意见》共30条,分为总体要求、立案与侦查、刑事追究、快速办理、综合治理以及附则六部分,内容全面、法网严密。其中,立案与侦查部分对立案标准、道路、机动车认定、强制措施、证据收集等作了规定;刑事追究部分对从重、从宽处理情形、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认定、量刑标准,公益服务、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等作了规定;快速办理部分对醉驾案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原则、范围、期限、流程等内容作了规定。
问:要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意见》在这方面有哪些具体体现?
答:一是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意见》着力解决各地醉驾案件执法司法标准不够统一、处理不够均衡问题,统一行政处罚、刑事立案、起诉、量刑等标准,确保执法司法更加规范。比如,《意见》重申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明确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以及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标准和情形,规定罚金刑的起刑点和幅度。二是织密法网,严密规则。《意见》进一步严密醉驾治理的刑事、行政法网和规则体系,依法治理醉驾的操作性更强。三是更加注重考量醉驾的具体情节,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意见》充分考虑醉驾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比如,《意见》在“2013年意见”规定的8项从重处理情形基础上,又调整、增加了醉驾校车、“毒驾”“药驾”等7项从重处理情形。
问:《意见》在提升醉驾案件办理质效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醉驾案件案情不复杂,适用法律方面相对明确。为兼顾公正与效率,《意见》提出要因地制宜建立健全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简程序不减权利,实现案件优质高效办理。一是明确符合规定情形、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侦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侦、诉、审工作。二是进一步简化办案手续。规定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取保候审期限尚未届满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受案机关可以不再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三是明确对拟适用缓刑的人员,一般不再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四是简化法律文书制作,允许采取合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方式制作文书,具备条件的地区还可以通过网上办案平台流转卷宗和文书。
问:经过十余年的治理,仍然有一些人酒后开车。《意见》在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意见》从三方面要求加强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工作。一是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二是加强协同治理。要充分运用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提示函等机制,督促相关单位齐抓共管、群防群治。三是加强教育改造。在醉驾案件办理中,要加强对涉案人员的教育、矫正,防范再犯。
十五种情形从重处理: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宽处理:
●自首、坦白、立功的;
●自愿认罪认罚的;
●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本组稿件综合新华社、央视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