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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11日

受贿5181万余元 获刑十四年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张永泽受贿案一审宣判

2024年1月10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张永泽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张永泽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张永泽当庭表示认罪,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张永泽利用担任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党组副书记、局长,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党组副书记、厅长,山南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山南地委书记,山南市委书记,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环评审批、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181万余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永泽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张永泽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受贿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其受贿所得的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或退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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