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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25日

成都市智慧蓉城促进条例(草案)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征求《成都市智慧蓉城促进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推进我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将《成都市智慧蓉城促进条例(草案)》全文予以公布,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征求修改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25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修改建议。

1.在成都人大网站“服务互动”的“立法项目及法规(草案)意见征集”栏目中填写意见,网址http://www.cdrd.gov.cn。

2.电子邮件请发送到电子邮箱srdfgw@163.com,书面来信请寄成都市高新区蜀绣西路63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邮政编码为610041。

3.传真至028-61881222。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4年6月24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智慧蓉城基础设施

第三章 社会治理智慧化

第四章 经济发展智慧化

第五章 生活服务智慧化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促进智慧蓉城建设,全面提升超大城市敏捷治理与科学治理水平,推动成都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智慧蓉城建设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条例所称智慧蓉城,是指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布局完善智慧蓉城基础设施,推动社会治理、经济发展和生活服务智慧化,提升公共安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

第四条(基本原则)

智慧蓉城建设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创新驱动、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和部门职责)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智慧蓉城促进工作的领导,将智慧蓉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智慧蓉城建设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智慧蓉城相关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市)县智慧蓉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智慧蓉城建设的统筹推进、指导督促等日常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智慧蓉城相关工作。

第六条(项目管理)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遵循高效、协同、有序的原则,加强智慧蓉城项目的统筹管理,强化资金保障,避免重复建设、多头投入。

第七条(安全管理)

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智慧蓉城建设运行中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保密密码部门负责对智慧蓉城建设运行中的数据保密管理、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和商用密码应用等工作的监督指导。

公安部门负责对智慧蓉城建设运行中相关系统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等保测评等工作的督促指导。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本领域智慧蓉城建设相关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源代码、个人信息和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承担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责任。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智慧蓉城基础设施

第八条(网络基础设施)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千兆光网、工业互联网等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一代互联网协议、移动通信网络和高速固定宽带网络部署应用,建设高速泛在的信息通信网络。

第九条(算力基础设施)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聚焦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建设,引导通用数据中心、超算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边缘数据中心等合理梯次布局,提升算力供给水平,提高算力调度能力,降低算力使用成本,推动算力、数据、算法协同应用,推动各行业转型升级。

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绿色低碳算力应用市场体系,促进算力市场业务模式、计费模式和管理模式创新。

第十条(应用基础设施)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市政、交通、环保、水利、能源等公共设施数字化改造、智能化运营,构建一体化基础设施感知体系和智能管控体系;统筹建设蓉政通、城市信息模型、城市物联感知、市民卡(码、证)等智慧蓉城应用平台,提升城市治理服务的数字化共性支撑能力。

第十一条(数据基础设施)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完善本级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推进数据收集、治理、存储、共享、开放、运营、交易等平台建设完善,提供一体化的数据处理、流通、安全保障服务;建立健全容灾备份体系建设,实现对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设备的异地存储和备份。

第十二条(基础设施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迁移、拆除智慧基础设施,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智慧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智慧基础设施安全。

第三章 社会治理智慧化

第十三条(“王”字型城市运行管理架构)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三级平台、五级应用”的“王”字型城市运行管理架构,依托市、区(市)县、镇(街道)三级智慧蓉城运行中心,延伸至村(社区)、网格,形成五级应用。

市智慧蓉城运行中心,横向统管市级部门智慧蓉城运行分中心,纵向统筹区(市)县智慧蓉城运行中心,综合开展城市运行状态监测分析、预警预判和应急事件联动处置等。

区(市)县智慧蓉城运行中心,负责辖区运行监测预警、快速响应、高效处置和上传下达等。

镇(街道)智慧蓉城运行中心,推动实现问题早发现、风险早处置等。

第十四条(城市运行“一网统管”)

市、区(市)县、镇(街道)三级智慧蓉城运行中心应当统筹建设本级智慧蓉城运行管理平台,联通本级城市运行管理相关业务系统,畅通各级指挥体系,提升镇(街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调度能力,实现城市运行态势全面感知、风险智能研判、调度精准定位、事件协同处置、平急高效运转,推动城市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

市级部门智慧蓉城运行管理平台应当坚持利旧与建新相结合,充分整合提升本部门现有信息系统,与市级智慧蓉城运行管理平台对接,实现行业智慧应用实战管用。

第十五条(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面向企业和个人的“一网通办”统一办事入口,推动全市政务服务平台与城市数字生活服务平台(天府市民云)整合,加强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市域自建业务系统的对接,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整合联动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等涉企资源,推动法律、金融、人才、科创等应用统一接入全市政务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精准化、个性化的服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驾驶证、行驶证、营业执照、印章等证照电子化应用,加强各类码、卡、证服务融合,为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人性化的服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线上、线下业务流程,创新政务服务模式改革,实现政务服务全流程网上办理、掌上办理,完善集约高效的线下政务服务体系,健全线下帮办代办机制,针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群体办事需求和使用习惯,提供适老化和无障碍信息服务,保留必要的线下办事服务渠道。

第十六条(数据资源“一网通享”)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据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制定公共数据目录,建立健全数据收集治理、挖掘分析、共享开放、回流直达、授权运营、安全管理等制度机制,统筹构建智慧蓉城数据资源体系,依法依规共享、开放、应用智慧蓉城数据资源,促进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融合赋能,发挥数据在促进生活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智慧化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七条(社会诉求“一键回应”)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社会诉求接诉即办、分类处置、提速处置和专班联动等工作机制,强化突出问题共性问题常态化预警提醒,以及敏感问题重大问题提级督办通报机制,推动12345热线与各类线上线下政务服务平台、蓉易诉在线诉讼平台、政府网站等联动融合,推进12345线上平台与线下网格化管理工作有机融合,实现咨询、求助、投诉、举报、意见、建议等诉求及时回应、高效处置,提升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满意度。

第十八条(行业治理和多跨协同应用场景)

市和区(市)县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单位)职责,在城市风险防范、应急指挥调度、交通秩序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服务、经济运行监测、卫生疫情防控、食品药品监管等行业、领域构建智慧蓉城应用场景。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智慧蓉城应用场景建设的统筹协调,推动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城市安全、智能预警、智慧出行、智慧能源、智慧金融、智慧监管等领域,促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推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多跨协同应用场景建设,实现应用场景建设惠企、惠民、惠基层。

第四章 经济发展智慧化

第十九条(经济运行智慧调度)

发展改革、经信、商务、财政、金融、审计、统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围绕科学决策、监测预警、精准服务、要素保障、综合评价等构建智慧应用场景,推动经济运行智慧化调度。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协同有关部门积极谋划产业生态圈和产业链图谱,建设重大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提升产业链集群竞争力。

第二十条(数据要素市场化)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培育安全可信、包容创新、公平开放、监管有效的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推动建立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和争议解决等市场运营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在场内和场外采取开放、共享、交换、交易等方式流通数据。

第二十一条(数字产业化发展)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培育等方式,推动智能机器人、智能网联汽车、数字文创等新兴产业,以及前沿生物、未来交通、数字智能、泛在网络等未来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产业数字化发展)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信息通信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产业数字化发展。

(一)促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在制造业的应用,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应用,鼓励和支持企业上云,分级推动大中小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支持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实现工业生产模式和企业形态变革。

(二)推动数字技术在金融、贸易、物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会展博览、零售等领域广泛应用,支持发展电子商务、智慧物流、在线旅游、数字金融、低空经济等服务新业态,构建线上线下联动服务网络。

(三)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农业生产、管理、经营、服务产业链各环节融合发展,促进在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冷链物流及生产性服务业等领域的智慧应用,推进农业电商、农商文旅体融合发展新模式,提高农业生产、农村生活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数字化转型服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数字经济领域的企业创新发展,推动数字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加强产品研发和创新成果转化,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围绕产业数字化转型,提供诊断咨询、应用培训、测试评估、投融资等服务。

第五章 生活服务智慧化

第二十四条(教育教学)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教育网络基础设施升级,加快信息技术支撑差异化教学、人工智能赋能课堂教学、智慧课堂教学、线上线下混合教学、数据化教学评价等教学模式探索,构建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智慧教育资源平台体系,加强区块链技术在产业和教育融合当中的应用,促进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均等、普惠、便捷、高效。

第二十五条(卫生健康)

卫健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居民全生命周期健康信息服务体系,推进居民在全市范围内医疗机构的就医诊疗一码通用,加快发展互联网医院、智慧医院,构建智能化公共卫生信息服务体系,提升患者就医体验,减轻医护人员负担,为重大疾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健康领域提供信息化支撑。

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人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等领域的智慧应用场景建设,加快推动社会保障卡(电子社保卡)在政务服务、医保服务、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金融服务、信用服务等公共服务领域的一卡通用,提升人社公共服务智能化、便利化水平。

第二十七条(民政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部门协同的智慧救助体系,改进传统服务,创新智慧化服务,探索居家安全监护、巡访关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社会救助、慈善公益等智慧化养老助困新模式,加强数字技术在家庭安防、邻里互助、家政服务等社区服务领域的应用,促进便民服务智能化。

第二十八条(交通出行)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智慧化建设,推广停车场智能化升级改造,探索城市交通一站式出行服务,提供共享出行、智慧公交、智慧化停车管理等领域的出行服务场景,提升智慧交通出行水平。

第二十九条(文旅消费)

文广旅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旅游基础设施升级,引导旅游地图、旅游咨询、方志服务在数字终端的普及,建设完善智慧博物馆、智慧方志馆、智慧旅游景区、智慧酒店,积极运用超高清、虚拟现实等技术,开发云端都市游、文博游、节会游、民俗游等沉浸式体验型文旅消费业态。

第三十条(体育运动)

体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智能体育设施建设,以全民健身、体育竞训等为重点领域,鼓励通过地理信息精准测绘、大数据分析应用优化体育设施场地精准供给,建设智慧体育应用场景,为提升城市体育休闲生活品质,提高全民身体素质,提供更加便捷、智慧、舒适、科学的运动体验。

第三十一条(双拥共建)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驻蓉部队推进国防动员、双拥优抚、褒扬纪念等领域数字化、信息化,拓展双拥共建智慧化应用场景,提升退役军人事务智慧化服务水平,加快构建数据驱动、业务融合的智慧双拥新模式。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多元共建)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畅通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参与智慧蓉城建设渠道,建立健全城市机会清单发布机制,及时释放智慧蓉城建设需求,充分听取和吸纳相关意见建议。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用场景上架推广机制,建设智慧蓉城应用场景实验室,鼓励各级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智慧应用场景创新,规范遴选、孵化、推广工作,促进同类应用场景一地创新、全市复用。

第三十三条(专家智库)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专家组成的智库,研究论证智慧蓉城建设中涉及的战略、技术、伦理、安全、法律等问题,开展风险评估,提供专业建议。

第三十四条(鼓励创新)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数字技术创新支持政策,促进数字技术研发和创新成果转化。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应用城市信息模型、高效算力、泛在网络等数字技术,建设数字孪生城市,培育集聚发展数字技术创新生态。

任何组织和个人开展智慧蓉城领域新技术、新应用研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科技伦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人才引育)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级智慧蓉城建设人才培养与引进计划,将智慧城市领域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人才支持政策范围,探索建立适应智慧蓉城发展需要的人才评价与激励机制。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慧城市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形成教育、人才、产业和创新统筹融合、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第三十六条(数字素养)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构建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发展培育体系,加强数字技术、数据应用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公众数字化生活、数字化学习、数字化工作和数字化创新的素养与技能。

第三十七条(协同交流)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成都都市圈发展等相关规划,推动基础设施共建、数字经济协同、政务服务互通、医教资源共享,统筹推进智慧城区与数字乡村协同建设,促进智慧城市建设区域协同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城市领域的国际国内交流合作,搭建展示、交流、合作平台,促进智慧蓉城建设开放式创新发展。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包容审慎)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提升监管技术手段,对智慧蓉城建设领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在智慧蓉城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

第三十九条(行政责任)

国家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智慧蓉城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转致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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