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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22日

“知假买假”到底如何界定?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21日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行为的同时,对“知假买假”予以规制。司法解释自8月22日起施行。

据悉,这份司法解释共19条,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规制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等作出规定。司法解释明确,对普通消费者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如何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

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是否受支持是一个热点问题。实际上,“知假买假”并不是法律概念,在食品药品领域是指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是假药劣药仍然购买并维权索赔的行为。

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规范“知假买假”的规则,将支持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条件统一到“生活消费需要”这一标准之下。对普通消费者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购买者系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同时,司法解释规定代购人和小作坊责任,明确代购人如果以代购为业,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司法解释还要求准确理解和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既要保护食品安全,又要避免不当加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责任。

如何规制“知假买假”?

除了要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合法权益同样应得到保护。司法解释对于买家违法索赔的侵权行为同样作出了规定,如果恶意索赔甚至造假,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第十二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第十三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后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对于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勒索赔偿金,或者依据恶意制造的假象起诉请求支付赔偿金等违法索赔行为,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上述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敲诈勒索或者虚假诉讼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以惩治违法索赔行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法治热评

统一裁判尺度

明确“知假买假”行为边界

司法解释统一了对“知假买假”索赔行为的裁判尺度,一方面鼓励消费者合理的维权行为,另一方面保护生产者和经营者依法经营;司法解释同时厘清了“知假买假”的行为边界,避免有人进行过度索赔甚至是敲诈勒索,营造一个更加公平、透明、健康的市场环境。综合新华社、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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