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关税是根据美国贸易法中的一项授权——“301”条款制定的关税税率,这些条款最早可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后经《1974年贸易法》《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尤其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改而成。
具体而言,这些条款分为三类:
1.一般301条款:这是狭义上的“301条款”,也称为“一般301条款”,主要应用于具体的商品贸易中。它提供了一种法定手段,用于执行美国在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下的权利。如果美国认为某国违反了贸易协定或从事“不正当”或“不合理”行为,并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就可以采取贸易制裁措施。这包括提高关税、限制进口、撤销或暂停贸易协定的优惠等绕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实施的报复措施。
2. 特别301条款:特别301条款主要关注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准入。它针对外国政府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或未能给予美国公平公正市场准入的经济体。如果某国被认定存在不合理或歧视性的知识产权政策或做法,美国可以采取相应行动。
3. 超级301条款:超级301条款着重于重点国家的不合理或不公正的贸易做法。它是“暂时性”条款,须立法特别授权。超级301条款允许美国采取更强硬的措施,以应对特定国家的不公平贸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