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草案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幼儿园等单位和个人收集、使用、提供、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食品安全的监管;强化幼儿园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
针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地方提出的幼儿园应当加强教职工日常管理,重视教职工身心健康,草案三审稿规定,幼儿园发现在岗人员有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幼儿园应当关注教职工的身体、心理状况。
草案三审稿明确了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待儿童的三种情形将受到处罚:①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②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儿童;③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损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后果。以上三种情形由所在的幼儿园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依法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幼儿园负责人处分,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禁止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或者举办幼儿园;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此外,为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增加托育服务供给,解决托育难问题,草案三审稿完善幼儿园托班招收儿童的年龄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三周岁以下的儿童,提供托育服务。
综合新华社、央视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