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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办法,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应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
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可以设置政府公物仓对罚没物品实行集中管理。未设置政府公物仓的,或者因政府公物仓设施设备限制无法满足罚没物品存放要求的,由执法机关对罚没物品进行管理。追缴、收缴罚没物品后5个工作日内移交至罚没仓库。
办法明确,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来源去向明晰、管理全程可控、全面接受监督的罚没财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与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等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对于依法应当进行权属登记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罚没财产和财产权利,处置前可以依据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法院生效裁定、判决进行权属变更。值得注意的是,权属变更后的承接权属主体可以是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同级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但不改变罚没财物的性质,承接单位不得占用、出租、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