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天然气化工研究院(天化院)与某区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土地收回补偿框架协议》和《土地收回补偿协议》,在土地收回搬迁过程中,发现案涉地块存在环境污染风险,根据各行政机关要求,天化院委托公司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活动,产生费用2562万余元。之后,天化院提起诉讼,请求土储中心、某区公园城市建设局补偿该费用。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土地收回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法定义务。天化院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对污染土地先进行修复治理后再交付,系履行协议的法定义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天化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保护是“国之大者”,绿色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基本原则,企业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从污染环境的行为中获益,防止污染、保护环境是企业经营中的分内之事、应尽之责。这起案件解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困局,同时,对于行政机关在土地流转中加强对企业合理使用土地的指引、监督,正确履行验收等政府职责有积极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