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9月30日,李某洪与原告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由李某洪承租位于崇州市道明镇范围内的264.9亩土地,租赁期限17年。合同履行期间,李某洪将土地用于种植园林绿化树木,因管理不善,该地块树木枯死、土地荒芜、杂草丛生,被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为抛荒地,建议“退树还耕”。同时,李某洪自2021年起未再支付租金,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给付拖欠租金52万余元并解除合同,将土地进行复垦复耕。
崇州市法院经过联动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李某洪返还该合同项下承租的全部土地,出售土地上的树木等附着物抵偿租金。经法院督促,当事人双方积极履行调解协议,土地已全部完成复垦复耕,成为优质水稻田。
…………典型意义…………
最高法院评价:这起案件是人民法院守护“天府粮仓”的典型案例。农村中由于疏于管理形成的抛荒地,极易导致土壤退化、水源污染、生态破坏,严重影响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农田生产能力的提高。法院积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督促被告人归还案涉土地,处理土地附着物,开展复垦复耕,帮助收回抛荒地264.9亩,对于坚决制止耕地闲置浪费现象,杜绝变相“非粮化”“囤地”“抛荒”等现象,促进耕地保护与修复,盘活耕地资源等均具有重要意义。晨迪/文 成都中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