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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指出,本市各级林长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通过明察暗访、联合巡查、调研指导等多种方式开展巡林工作。森林防火、松材线虫病和红火蚁防控等重点时期,以及龙门山、龙泉山沿线的林业资源丰富区域及古树名木资源应当作为巡林重点。
在提升社会参与方面,《规定》提到,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林业园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志愿者作为市民林长、民间林长参与林长制工作。志愿者应当遵循自愿、诚信的原则,依法开展林业园林资源保护发展、宣传和监督活动。社会参与林长制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区(市)县林长制办公室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
在区域协作方面,根据《规定》,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毗邻市(州)、县的协作联动,建立健全信息交流、资源共享、联防联控的合作机制,推动林业园林资源保护发展协调联动。
此外,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各级林长、林长制办公室和林长制协作(联络)单位未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