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中 张清薇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既是党内纪律的自我革新,也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只有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用法治手段筑牢党纪防线,才能保障党的清风正气。
立规明纪,构建纪法并行之基
立规明纪是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的关键环节。将宪法精神具体化、财政监督法治化以及行为负面清单化,能够推动党的作风建设不断走向规范化、法治化,为全面从严治党筑牢根基。量化标准体系化,宪法第二十七条强调“反对官僚主义”。将党员干部的行为要求细化为一系列具体规范,使其在执行过程中有章可循。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省部级干部公务用车排量限为2.5升;依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基层单位公务接待人均餐标限为120元。财政监督法治化,宪法第十四条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要求,使公款都花在明处、用在实处。行为负面清单化,宪法第十四条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负面清单”的形式,为党员干部划定了不可触碰的行为红线。党纪与国法共同构成法治防线。党纪作为对全体党员的要求,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具体表现在规范内容协同化、执行机制衔接化、监督体系融合化,在反腐败斗争中,只有充分发挥党纪的先导、核心和主体作用,才能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确保正确有效地适用法律,不断提高反腐败斗争的法治化水平。
执纪问责,织密监督惩戒之网
执纪问责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重要保障。通过监察执法的刚性化和问责机制的立体化,形成了对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强大威慑力。监察手段多样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等措施收集证据。除了常规监督手段外,还利用大数据分析比对,精准发现违规公款吃喝、违规使用公车等问题线索。执法标准严格化,监察机关严格依据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结果运用实效化,监察机关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警示效应。同时,将监察执法结果与干部考核、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等挂钩,对受到政务处分的干部,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晋升、评优等。问责主体广泛化,除了纪检监察机关作为主要的问责主体外,党组织、上级主管部门等都可以成为问责的主体。问责对象全面化,《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问责方式多样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
制度治权,打造透明法治之态
制度治权是实现党内清风正气的长效保障。通过权力运行的透明化和政治文化的法治化,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推动党内政治生态持续优化。
首先体现在信息公开的多元化上,政府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过程、重大决策依据、财政收支情况以及行政审批流程和结果等信息。第二,监督环节全程化。权力运行的监督贯穿于决策、执行和结果反馈的全过程。决策阶段,通过听证会、民意调查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保障科学民主;执行阶段,利用大数据实时监控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及时纠偏;结果反馈阶段,公开成果并接受公众评价监督,及时回应处理问题。第三,运行流程规范化。权力的运行遵循规范的流程,从权力的授予、行使到监督和制约,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政商关系法治化。明确政商交往的边界,推动政商关系的法治化,优化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干预企业经营,进一步规范了政商交往行为。各地纷纷制定政商交往的“正负面清单”,明确领导干部在与企业交往中的行为规范。
社会监督制度化。建立制度化社会监督,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的广泛性和及时性。鼓励社会公众对党员干部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建立网络举报平台、电话举报热线等多种监督渠道。
(作者单位:成都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