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视障博主在社交平台上发视频称,其携带导盲犬入住深圳某酒店时,酒店方以“无相关接待机制”为由拒绝其入住,该视频引发网友热议。记者注意到,目前涉事酒店已道歉。那么,酒店是否有权拒绝视障人士携带导盲犬入住?5月5日,记者采访了法律专家,从法律层面进行解读。
“无接待机制”
损害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有不少法律法规明确表明,残障群体平等使用公共服务的权利依法受保护,酒店作为公共场所,具有为其提供相应便利与服务的法定义务。”成都时代公共法律服务研究院院长、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研究院特聘研究员曹帅认为该酒店的行为已然违法。
他介绍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四十六条、《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十六条进一步细化责任,要求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当为残疾人携带导盲犬等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提供便利和无障碍服务。
此外,记者注意到,涉事酒店的所在地深圳,于2021年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同样明确了视障人士携带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的权利。该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残疾人可以携带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依法禁止犬只出入的场所,其管理人员应当为残疾人及其携带犬只的管理提供必要帮助。
该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多地已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对于酒店拒绝视障人士携带导盲犬入住的行为,国家层面的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但在一些地方,可能会根据当地的相关法规进行处罚,比如责令改正、警告等行政处罚。”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劲夫律师表示。
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谢绍英律师补充道,酒店除了可能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视障人士因酒店的拒绝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如额外支付的交通费用、耽误的时间成本等,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酒店进行民事赔偿。
记者查询发现,除深圳外,北京、上海、四川等地都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曹帅告诉记者,四川省出台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和辅助性服务;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何良 实习记者 陈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