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1-0004 成都日报社出版党报热线:962211广告热线:86623932订阅热线:86511231






2025年05月21日

以法治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周春光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征程中,民营经济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有生力量,其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创新创造动力和经济社会活力。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并决定自5月20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正式迈入法治化轨道。这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不仅填补了民营经济领域基础性立法的空白,更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完善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方面的制度创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民营经济领域具体化、制度化的生动实践,为新时代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法治化进程中的历史跨越

民营经济促进法首次将“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写入法律,并第一次明确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关键之举。习近平总书记两次出席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鲜明地指出新时代新征程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对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围绕民营经济发展作出诸多决策部署,如“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等,并将“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2023年7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外发布;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列为重要改革举措。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将党的政策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在总则中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保民营经济发展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符合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这一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

落实宪法规定,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我国宪法规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明确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方针。民营经济促进法首次将“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写入法律,并第一次明确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将民营经济促进法与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贯通起来,对支持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大法治意义,进一步增强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稳定内核和刚性约束。

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着一些问题,如在市场准入方面,存在“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现象,民营企业难以平等进入某些领域;在要素获取上,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长期制约着民营企业发展;在权益保护方面,民营企业在合同纠纷等环节存在维权成本高等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聚焦这些问题,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有利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通过立法激发民营经济组织发展内生动力,鼓励民营经济组织者经营者坚定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与中国式现代化的推动者。

法治实施的系统工程

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以法治化路径破解民营经济发展瓶颈的重大举措,既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构筑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又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注入了鲜活的实践内涵

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体现出新时代科学立法的鲜明特征。在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通过实地调研、座谈会、网络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民营企业、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的意见,使法律条文充分反映市场主体的现实需求。这种“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立法路径,确保了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不仅契合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的建设方针,也深刻反映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全面依法治国的力量源泉。

在规范体系设计上,民营经济促进法突破了传统经济立法的窠臼,构建起“促进发展+权益保护+规范引导”的三维架构。其一,立足“促进发展”,从要素保障、创新支持、投融资促进等方面完善政策供给;其二,聚焦“权益保护”,强化民营企业财产权利、经营自主权、公平竞争权的法治保障;其三,明确“规范引导”,厘清企业合规经营的基本要求,推动政商关系法治化,实现激励与约束的有机统一。

此外,在法律责任章节,民营经济促进法既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追究,也明确市场主体违法经营的法律后果,构建起权责统一、违法必究的法治闭环。这种双向约束机制,既防止公权力越界,又遏制市场失序,体现出保护与规范并重的现代法治精神,这些制度设计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转化为可操作的法律规范,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稳定预期。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要构建“立法文本—实施机制—实践效能”的法治实施体系,通过多维治理主体的协同参与,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地实施。

在政府治理维度,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法治化转型,构建数字时代的新型监管服务体系。具体而言,应建立涉企政策的一元化发布平台与智能化匹配机制,运用算法治理技术实现政策供给与企业需求的精准耦合。通过“免申即享”等制度创新,推动政府服务从“被动响应”向“主动供给”转变,形成“政策可及—信息透明—程序简化”的数字法治政府实施路径。

在司法保障维度,需完善涉企纠纷解决的差异化治理机制。一方面,通过设立专门化审判组织,如知识产权法庭、商事法庭等,提升司法专业化水平;另一方面,需探索司法谦抑性与能动性之间的动态平衡,在财产保全、信用惩戒等领域推行“活封活扣”“信用修复”等比例原则适用的司法措施。

在社会共治维度,需构建“政府—市场—社会”三位一体的法治实施网络。这需要将法律规范内化为市场主体的行动逻辑,培育“规则意识—权利意识—契约精神”三位一体的企业法治文化。同时,应推动行业协会的制度性参与,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标准化认证机制,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的复合治理模式,实现从“单一管控”到“多元共治”的治理模式现代化转型。

在监督制约维度,需形塑“权力监督—权利救济—社会监督”的立体化约束机制。通过建立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官员政绩考核的法治化轨道之中。同时,强化人大备案审查、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与媒体舆论监督的协同效应,构建“评估—反馈—整改”的闭环监督链条。对于政策空转、选择性执法等制度失灵现象,应通过典型案例的公开曝光形成威慑效应,倒逼实施机制的实质性完善。

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以法治化路径破解民营经济发展瓶颈的重大举措,既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构筑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又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注入了鲜活的实践内涵。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迈出坚实步伐,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有力法治支撑。

(作者:西华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副教授)

--> 2025-05-21 1 1 成都日报 c149154.html 1 以法治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