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已于2025年4月29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5年5月28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4日
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践行‘有需必应、无事不扰’服务理念,尊重市场主体地位,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智慧蓉城建设为支撑,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