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成都市气象台发布今年成都首个高温红色预警。连日来,随着气温不断升高,高温天气下户外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成为大家关心的话题。那么,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享有哪些权利?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是一回事吗?
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也就是说,除高温户外作业可享受高温津贴外,对非露天工作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也是享有高温津贴的。
值得注意的是,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并不是一回事。高温津贴是法定的劳动者在特殊工作环境下工作,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强制性津贴。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福利费的组成部分,是面向全体劳动者的企业福利。目前,成都市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3—23元。
高温天气温度数据以什么为准?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高温天气温度数据要以成都市气象局发布的信息为准,当成都市气象局发布日最高气温达40℃(含40℃)以上时,用人单位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含37℃)以上、40℃(不含40℃)以下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含35℃)以上、37℃(不含37℃)以下时,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加班。
同时,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面对高温天气,企业应该怎么做?
近期,成都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做好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高温天气室外工作时间规定,并在高温天气室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防暑降温设施设备,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物资。
对不适宜在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应及时协商合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此外,用人单位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冲抵高温津贴,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