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九派新闻7月22日报道,河南一年轻男子打车从上海虹桥高铁站到浦东新区,与一司机私下约定支付100元车费,但付费时错付成1010元,后向司机留言索要多出车款无果,数日后喝农药自杀。
涉事司机收到远远高于约定车费的1010元,并在男子留言退款后,仍不返还多出的钱款,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7月23日,记者采访律师解答。
当事人哥哥:
司机一直未退还多收的车费
已将其诉至法院
据男子哥哥郭先生介绍,他们家里经济条件一般,弟弟是第一次来上海,准备投靠在上海当地打工的堂弟。3月29日,弟弟在发现不小心多付车费后,通过微信留言要求司机退款,但司机并未回复。
4月3日晚,他从堂弟处得知弟弟有轻生念头,4日从河南赶到上海,和家人及警方一同寻找,最终于9日晚上在苏州穹窿山发现弟弟遗体,并确认其于4月6日凌晨3点多喝农药自杀。
4月16日,在处理完弟弟的后事后,郭先生将涉事司机诉至法院,案件于7月16日下午2时在外高桥第二法庭开庭审理。主要诉讼请求是要求司机返还多付的车费,但开庭时司机并未到场。其间,郭先生一直未联系到涉事司机。
律师说法:
家属可主张司机承担
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司机多收910元车费,且拒不返还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中不当得利返还的相关规定。”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孙文祥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他强调,该事件中,司机多收了910元,男子因此遭受了损失,属于法条所称的“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且男子事后也通过微信留言的方式要求司机退款,这表明司机知道自己多收了车费的事实。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因此,司机应当承担返还多收910元车费的义务。
“此外,男子家属还可主张司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但需证明司机的行为与男子自杀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若法院认定司机的行为具有过错或司机的行为与男子自杀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或可支持部分赔偿请求,不过此类主张的成立需结合具体证据和司法裁量。”孙文祥律师告诉记者。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陈恬
综合九派新闻